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究竟在何种条件下应制定地方性法规,在何种条件下可以授权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立法法》和司法判决都未提供足够的指引。
[15]西蒙接着分析了宪法法院和普通法院在基于宪法的解释与合宪性解释上的不同效力。 关键词: 合宪性解释。
笔者认为,如果从改善中国宪法的司法适用性的目的出发,我国法院可以选择的道路不是合宪性解释,而是基于宪法的解释。[30]瑞士学者也讲到在针对州法和乡镇法的国家法诉讼中,规范保全会发挥作用。诠释学上的新发现也表明,文义界限不再足够,判决中占优势的是客观解释,而不是历史的、主观的立法者意图,前者是基于当下的合理含义,事实上就是法的制定依据。[8]一、是合宪性解释,还是基于宪法的解释? 自从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吕特(Luth)判决以来,宪法秩序整个成为一个价值秩序。 首先,从合宪性解释的定义来看,它是当同时存在有合宪解释可能和违宪解释可能的情况下,选择合宪的解释(冲突规则)。
在集中型违宪审查体制中,因为审查的结果是永久废止该法律的效力,所以只能由唯一的法院来行使,否则各级法院都有权废止法律的效力,势必造成法律秩序的混乱,而且这种混乱一旦发生就无法补救。在排除规范的违宪解释时,合宪性解释不会影响该规范形式上的有效性。30余年来,我国基本权利保障的重点,一直放在民生、经济方面,但在生存和温饱有了基本保障之后,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策略安排,预计将转向各项公民基本权利的均衡保障。
所以,最好还是采用线索显得更为清晰的两分法来解说宪法实施。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宪治国是第一位的。(三)中国宪法实施的特点 中国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一样,实行成文宪法制度,在宪法实施方面与中国可比性较大的国家很多。需要说明,从理论上和逻辑上看,我国还应该有宪法的审判机关适用和检察机关适用,但从宪法上看,在我国人民大表大会制度下不可能有审判机关适用和检察机关适用,实际上也没有这种性质的宪法适用。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只能通过适用法律的路径间接参与宪法适用。再次,宪法实施难,也表现为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难以得到准确有效和公正的适用。
不过,60余年来我国在宪法实施方面的教训也很多。这一年在全党开展整风运动,发动群众向党提出批评建议,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正常步骤。宪法本身不过是印着一些文字的纸,它写得再好,如果不实施,并没有多少意义。类似情况我国也是存在的。
在三权分立制约平衡体制和判例法传统下,海洋法系中实行成文宪法的国家实施宪法,虽然也重视制定法律的路径,但他们更重要的路径是通过法院、尤其是最高法院进行宪法性裁判或做违宪审查来实施宪法,这方最典型的是美国。以美国联邦系统为例,美国联邦三级法院的宪法性判例(或违宪审查例)确立的规则或对宪法的解释,能够约束辖区内的一切国家机关,具有高于国会立法的法律效力。可以这样说,我国的宪法监督,是由宪法授权的主体,按宪法本身或法律的规定进行合宪性审查,取缔违宪行为,追究违宪责任,保证宪法实施的制度。第三个教训、也是宪法实施60多年来最严重的教训,当数十年文革的做法和后果。
这种情况在宪法学上被称为立法不作为。在承认存在违宪情况后,他提出,要抓紧研究和健全宪法监督机制,进一步明确宪法监督程序,使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能及时得到纠正。
提这种想法动机是很好的,但完全忽视了按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和活动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特点。[2]原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刘政先生曾撰文做过详细介绍。
依法治国的核心是实施宪法。中国虽然也实行成文宪法制度,但中国实施宪法实施具有完全不同于上述三类国家的特点。中国的这个特点,是由其实行按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决定的。比照我国宪法规定大v宪法监督体制和内容,可以说美国实行的是普通法院宪法监督制,即由普通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美国人自己称为司法审查)这相当不容易的事情,尤其是在国民规则意识普遍较差的我国。我们今天研究宪法实施问题,应当充分把握这一特点。
文革期间的无法无天行为不仅肆无忌惮地践踏了公民基本权利,还近乎摧毁了人民代表大会制,最后事实上废止了宪法。这个问题太专,本文只能点到为止,我们可另找机会介绍相关情况。
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按宪法规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任何法院都绝对无权也不可能做出约束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宪法裁判和宪法解释。那就是,通过适用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来间接适用宪法。
在这方面,我国宪法序言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四、宪法实施的监督 相信读者经常看到违宪审查、合宪性审查等概念,其实,我国宪法文本中的监督宪法实施一词(简称宪法监督),其核心内容与它们实际上差不多。
第三个教训、也是宪法实施60多年来最严重的教训,当数十年文革的做法和后果。这两种体制有种种不同,但有一点是相同的,那就是,宪法法院和宪法委员会裁决确立的原则或对宪法的解释,具有约束其它所有国家机关的法律效力。宪法实施中的遵守宪法,指宪法关系主体的行为不违反宪法,不同宪法的规定和精神相抵触,相对而言有较多被动意味。不过,60余年来我国在宪法实施方面的教训也很多。
这里需特别说明的是,在包括中国在内的所有立宪国家,违宪都专指公权力主体的行为违反宪法,不存在普通公民个人违宪的问题,这既是各国宪法学界的共识,也反映在所有立宪国家的宪法制度中。提这种想法动机是很好的,但完全忽视了按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和活动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特点。
30余年来,我国基本权利保障的重点,一直放在民生、经济方面,但在生存和温饱有了基本保障之后,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策略安排,预计将转向各项公民基本权利的均衡保障。在我国,宪法适用首先是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主要表现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直接根据宪法行使国家立法权和决定重大问题等职权。
当时有效的1954年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所以,1949年以来,尤其是自1982年以来,我国一直重视通过立法实施宪法,不承认有判例法。
再次,宪法实施难,也表现为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难以得到准确有效和公正的适用。宪法是具体的,宪法实施也是具体的,本文集中讲中国宪法的实施。(三)中国宪法实施的特点 中国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一样,实行成文宪法制度,在宪法实施方面与中国可比性较大的国家很多。要全面有效宪法实施,必须基于以上诸要素形成宪法实施的如下基本认知。
(一)宪法实施的重点 在当今世界,各立宪国家宪法实施的重点基本上都放在公民基本权利或基本人权保障上,但不同国家不同时代还是有不少差异。英国、日本也是议会制国家,但英国实行不成文宪法制度,日本议会制受美国总统制影响,两国现在都由最高法院兼理宪法法院职能,这点决定了英、日的宪法实施方式与德、意小有差异。
在不同的宪法体制下,或同一宪法体制的不同国家机关,其所担负的宪法适用权力,存在大小乃至有无之区分。把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的条款写进了宪法,但因这样或那样的原因没有制定必要而适当的法律实施这些宪法条款的情况,在许多法治国家的历史上都曾经有过。
百度百科反右运动词条记载,根据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复查统计,全国共划分右派份子552877人。以美国联邦系统为例,美国联邦三级法院的宪法性判例(或违宪审查例)确立的规则或对宪法的解释,能够约束辖区内的一切国家机关,具有高于国会立法的法律效力。